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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作者: 萬川知識產(chǎn)權
- 來源: 搜狐科技
- 日期: 2015-10-12
- 瀏覽次數(shù): 846次
如果昨天之前問,我估計很多人回答不上來,雖然我們上學的時候在課本上應該都見過這個名字!
但昨天傍晚以后,今天你要問屠呦呦是誰,每個會說話的中國人應該都可以絮叨兩句,如中國的第一個獲得諾貝爾獎的女科學家;中國獲諾貝爾獎的“三無科學家”;青蒿素的第一發(fā)明人等等等等數(shù)不勝數(shù)!
在如此盛譽的情況下,屠奶奶的名字是否已經(jīng)被搶先注冊為商標了呢?說實話,我心里是抱抱有希望的——誰會注冊這么一個偏僻的名字呢,應該沒有人搶注吧!
至于為什么會關注到有沒有被搶注商標,哪可能是近年來,諸多名人名字被搶注的緣由吧!如前段時間的寧澤濤、蘇炳添,以前的姚明、易建聯(lián)等等。
比如,寧澤濤第25類商標通過審查就要公告了,寧澤濤該怎么辦?
懷著安靜的心情查詢商標網(wǎng),得出的結果卻令我大失所望!果然再偏僻的字詞也逃脫不了搶注者的心機!
時間倒流,我們看看2012年前后發(fā)生了什么,能引起搶注者的注意呢?
根據(jù)百度百科查詢:在2011年9月,青蒿素研究成果獲拉斯克臨床醫(yī)學獎,獲獎理由是“因為發(fā)現(xiàn)青蒿素——一種用于治療瘧疾的藥物,挽救了全球特別是發(fā)展中國家的數(shù)百萬人的生命”。
此獎亦被譽為諾貝爾獎“風向標”。
就是在這個時間,被人注意到了,然后在第5類藥品類別申請了商標,在第9類眼鏡等類別申請商標。
那么可能有人要說,就3個漢字,有可能是人家創(chuàng)意后自然注冊呢,不一定是故意搶注。當然,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。只是,一方面從時間來看,很巧合,另一方面從字的含義來看,如果只是注冊“呦呦”,那么我完全可以理解,但加了一個姓——“屠呦呦”的話,巧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太多。
根據(jù)商標網(wǎng)查詢結果看,現(xiàn)在兩個商標均已經(jīng)注冊成功。有人問有沒有辦法去撤銷掉這兩個注冊商標呢?
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 的相關規(guī)定,辦法還是有的,簡單看下法律的約束條款吧!具體操作方式暫且不表。
《商標法》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,應當有顯著特征,便于識別,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。
第四十四條 已經(jīng)注冊的商標,違反本法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,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;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。
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,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(nèi),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。
經(jīng)調(diào)查核實后,核準注冊不服的,根據(jù):第三十五條 異議人不服的,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。
需要注意的是,假定屠呦呦相關權利人申請無效該商標,該注冊商標在依法無效宣告公告之前,商標注冊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準的注冊商標,受《商標法》保護。
但同時《商標法》也規(guī)定: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,由商標局予以公告,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。
也就是說,如果成功無效宣告,那么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。
為何要搶注這樣的商標呢?實在想不通!老高只是覺的,連屠呦呦這樣的名字都能被搶注商標,名人姓名商標權的保護還真的是一道疑難題?。?/span>
一、對用名人姓名(對姓名商標權)搶注商標現(xiàn)象,法律還應該加以規(guī)范和明確。
二、不管是體育娛樂名人,還是其他方面的名人,如科學界(屠呦呦),文化界(莫言)名人,都應該引起足夠的保護意識。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、使用、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,包括命名權、使用權和改名權。
三、名人在主張自己權利前,應當做好一些諸如備案、先行注冊商標這樣的保護措施,你有保護的前提,才有提起權利的依據(jù)。以防止他人盜用姓名權等,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,謀求不正當利益。
四、對于已經(jīng)被搶注的姓名商標,應該依法經(jīng)行無效,撤銷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護。要主動出擊,不要等到侵權發(fā)生后,才被動應戰(zhàn)!
但昨天傍晚以后,今天你要問屠呦呦是誰,每個會說話的中國人應該都可以絮叨兩句,如中國的第一個獲得諾貝爾獎的女科學家;中國獲諾貝爾獎的“三無科學家”;青蒿素的第一發(fā)明人等等等等數(shù)不勝數(shù)!
在如此盛譽的情況下,屠奶奶的名字是否已經(jīng)被搶先注冊為商標了呢?說實話,我心里是抱抱有希望的——誰會注冊這么一個偏僻的名字呢,應該沒有人搶注吧!
至于為什么會關注到有沒有被搶注商標,哪可能是近年來,諸多名人名字被搶注的緣由吧!如前段時間的寧澤濤、蘇炳添,以前的姚明、易建聯(lián)等等。
比如,寧澤濤第25類商標通過審查就要公告了,寧澤濤該怎么辦?
懷著安靜的心情查詢商標網(wǎng),得出的結果卻令我大失所望!果然再偏僻的字詞也逃脫不了搶注者的心機!
時間倒流,我們看看2012年前后發(fā)生了什么,能引起搶注者的注意呢?
根據(jù)百度百科查詢:在2011年9月,青蒿素研究成果獲拉斯克臨床醫(yī)學獎,獲獎理由是“因為發(fā)現(xiàn)青蒿素——一種用于治療瘧疾的藥物,挽救了全球特別是發(fā)展中國家的數(shù)百萬人的生命”。
此獎亦被譽為諾貝爾獎“風向標”。
就是在這個時間,被人注意到了,然后在第5類藥品類別申請了商標,在第9類眼鏡等類別申請商標。
那么可能有人要說,就3個漢字,有可能是人家創(chuàng)意后自然注冊呢,不一定是故意搶注。當然,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。只是,一方面從時間來看,很巧合,另一方面從字的含義來看,如果只是注冊“呦呦”,那么我完全可以理解,但加了一個姓——“屠呦呦”的話,巧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太多。
根據(jù)商標網(wǎng)查詢結果看,現(xiàn)在兩個商標均已經(jīng)注冊成功。有人問有沒有辦法去撤銷掉這兩個注冊商標呢?
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 的相關規(guī)定,辦法還是有的,簡單看下法律的約束條款吧!具體操作方式暫且不表。
《商標法》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,應當有顯著特征,便于識別,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。
第四十四條 已經(jīng)注冊的商標,違反本法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,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;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。
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,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(nèi),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。
經(jīng)調(diào)查核實后,核準注冊不服的,根據(jù):第三十五條 異議人不服的,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。
需要注意的是,假定屠呦呦相關權利人申請無效該商標,該注冊商標在依法無效宣告公告之前,商標注冊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準的注冊商標,受《商標法》保護。
但同時《商標法》也規(guī)定: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,由商標局予以公告,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。
也就是說,如果成功無效宣告,那么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。
為何要搶注這樣的商標呢?實在想不通!老高只是覺的,連屠呦呦這樣的名字都能被搶注商標,名人姓名商標權的保護還真的是一道疑難題?。?/span>
一、對用名人姓名(對姓名商標權)搶注商標現(xiàn)象,法律還應該加以規(guī)范和明確。
二、不管是體育娛樂名人,還是其他方面的名人,如科學界(屠呦呦),文化界(莫言)名人,都應該引起足夠的保護意識。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、使用、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,包括命名權、使用權和改名權。
三、名人在主張自己權利前,應當做好一些諸如備案、先行注冊商標這樣的保護措施,你有保護的前提,才有提起權利的依據(jù)。以防止他人盜用姓名權等,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,謀求不正當利益。
四、對于已經(jīng)被搶注的姓名商標,應該依法經(jīng)行無效,撤銷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護。要主動出擊,不要等到侵權發(fā)生后,才被動應戰(zhàn)!